車燈使用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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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燈使用規例

由2002年7月1日起,所有駕車人士(包括電單車駕駛人士)必須遵守有關使用車輛車頭大燈和危險警告燈的修訂規例。這些規定旨在提高道路安全,減少事故發生。

車燈使用規例

違反車燈使用規例相關條文者,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次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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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車燈使用規例相關條文者,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次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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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車燈使用規例相關條文者,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次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汽車司機須知

在以下情況下駕駛時,汽車司機必須保持其車輛的所有強制性前燈、大燈及後燈亮著:

  1. 黑夜時間(包括黃昏及黎明)

  2. 能見度低的情況(例如下雨或大霧)

在街燈系統運作或迎面有車輛駛近時,亮著的車頭大燈必須採用低燈,且角度不得使其他道路使用者目眩。

黑夜駕駛

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司機須知

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司機在任何時間(包括白晝)駕駛時,都必須保持其車輛的所有強制性前燈、大燈及後燈亮著。

除非在黑夜時間或在能見度低的情況下,並且沒有街燈系統正在運作和迎面沒有車輛駛近時,否則亮着的車頭大燈必須採用低燈 。

緊急情況下的危險警告燈使用

  1. 車輛因故障或緊急事故在快速公路或車速限制超過每小時50公里的道路上停車時,司機必須亮著危險警告燈。

  2. 當車輛在任何道路上可能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時(例如泊車或因前路擁擠而突然減速),不論車輛是停止不動或在行駛中,司機也可以亮著危險警告燈,以策安全。

參考資料:

香港運輸署 - 顧己及人 記得著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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