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燈使用規例
違反車燈使用規例相關條文者,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次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車燈使用規例
由2002年7月1日起,所有駕車人士(包括電單車駕駛人士)必須遵守有關使用車輛車頭大燈和危險警告燈的修訂規例。這些規定旨在提高道路安全,減少事故發生。
汽車司機須知
在以下情況下駕駛時,汽車司機必須保持其車輛的所有強制性前燈、大燈及後燈亮著:
黑夜時間(包括黃昏及黎明)
能見度低的情況(例如下雨或大霧)
在街燈系統運作或迎面有車輛駛近時,亮著的車頭大燈必須採用低燈,且角度不得使其他道路使用者目眩。
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司機須知
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司機在任何時間(包括白晝)駕駛時,都必須保持其車輛的所有強制性前燈、大燈及後燈亮著。
除非在黑夜時間或在能見度低的情況下,並且沒有街燈系統正在運作和迎面沒有車輛駛近時,否則亮着的車頭大燈必須採用低燈 。
緊急情況下的危險警告燈使用
車輛因故障或緊急事故在快速公路或車速限制超過每小時50公里的道路上停車時,司機必須亮著危險警告燈。
當車輛在任何道路上可能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時(例如泊車或因前路擁擠而突然減速),不論車輛是停止不動或在行駛中,司機也可以亮著危險警告燈,以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