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藥駕處罰
毒駕及藥駕一經定罪,可處以:
最高罰款25,000元
最長監禁期3年
首次定罪吊銷駕照6個月至5年
再次定罪吊銷駕照2至10年
屢犯者可被終身取消駕駛資格
毒駕及藥駕的法律責任
毒品和某些藥物會嚴重影響人體和大腦的協調能力,使得駕駛汽車的能力大幅下降。為有效打擊毒駕和藥駕行為,香港政府於2011年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明確規定以下行為皆屬違法:
駕駛時,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包括海洛英、可卡因、氯胺酮(「K仔」)、甲基安非他明(「冰」)、大麻(「草」)及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搖頭丸」),不論駕駛能力是否受到影響。
在指明毒品影響下駕駛,導致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
在指明毒品以外的藥物(非指明藥物)影響下駕駛,同樣導致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
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接受初步藥物測試。
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血液及/或尿液樣本作分析。
警方可在以下情況下要求司機接受初步藥物測試:
涉及交通意外
行車時干犯交通罪行
疑在駕駛時受指明毒品或藥物影響,或
在服用、吸食指明毒品後駕駛。
警方初步藥物測試
警務人員可要求司機在路旁或警署進行一項或多項初步藥物測試,包括:
認識藥物影響觀測
損害測試*
*損害測試須在警務人員指明的警署進行,可提供科學客觀的証據,助警方決定是否要求司機提供血液及/或尿液樣本作進一步藥物化驗分析。此測試被多個外地司法管轄區廣泛採用,用以識別因毒品或藥物影響而無法安全駕駛的司機。
損害測試的五個特定項目
眼睛檢查(瞳孔檢查及眼球震顫檢查)
評估毒品或藥物對神經系統的影響
修改版朗伯格氏平衡力測試
評估時間感知及平衡力
步行及轉身測試
評估分配注意力於步行、保持平衡和處理指示的能力
單腳站立測試
評估協調、平衡及依指示高聲數的能力
手指觸鼻測試
評估深度知覺及在保持平衡的同時處理指示的能力
如需相關資料,請瀏覽香港警務處網頁,網址為:http://www.police.gov.hk
沒有接受初步藥物測試或接受了初步藥物測試並被評定為駕駛能力受損的司機,須交出駕駛執照24 小時。
免責辯護條款
若司機能證明符合以下情況,可作為免責辯護理由:
所服用為合法藥物
已按醫囑或藥物說明指示用藥
不知情亦按理不能知道該藥會影響駕駛能力
正確安全駕駛
服藥期間應避免駕車
必要服藥時應諮詢醫護人員
留意藥物標籤警示
小心觀察藥效,有不適切勿駕駛
勿自行混合服用多種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