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駛罰則:
最高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年
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記10分違例駕駛記分
最短停牌期根據酒精濃度劃分為三個等級
酒後駕駛罰則
為進一步提高道路安全,香港政府通過《201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對酒後駕駛及危險駕駛的罪行實施了更嚴格的罰則。
最短停牌期之三個等級
罰則:罰款及停牌期根據酒精濃度濃度劃分為三個等級。
第1級:酒精含量超過超過「訂明限度」,但低於每 100毫升呼氣/血液/尿液分別含有 35微克/80毫克/ 107毫克的酒精。
最短停牌期:首次定罪為六個月;第二次/ 再次定罪為兩年。
第2級:酒精含量超過超過第1級, 但低於每100 毫升呼氣/血 液/尿液分別含有 66微克/ 150毫克/201 毫克的酒精。
最短停牌期:首次定罪為一年;第二次/ 再次定罪為三年。
第3級:酒精含量超過第2級。
最短停牌期:首次定罪為兩年;第二次/ 再次定罪為五年。
第二次/再次干犯 酒後駕駛罪行
任何人若曾經干犯酒後駕駛的相關罪行,不論對上一次的酒精濃度如何,都會被視作第二次/再次干犯 酒後駕駛罪行。有關第二次/再次定罪的罰則將視乎該次的酒精濃度而定。
法定「訂明限度」
「訂明限度」指 (a) 在100毫升呼氣中有22微克酒精; (b) 在100毫升血液中有50毫克酒精;或 (c) 在100毫升尿液中有67毫克酒精。
以下情況,酒後駕駛相關罪行的最短停牌期定為『第3級』
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以致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車輛;
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作檢查呼氣測試而無合理辯解;及
沒有提供呼氣、血液或尿液樣本作分析而無合理辯解。
根據呼氣分析結果,每100毫升呼氣中酒精含量少於 37微克的司機,不能再選擇以血液或尿液樣本代替呼氣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