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駕駛
「不小心駕駛」在日常生活中是一個相對常見但嚴重的交通罪行。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2)條,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便屬於不小心駕駛。這意味著,駕駛者必須時刻保持專注並考慮到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不小心駕駛的定義及要素
「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
法庭會從客觀角度評估駕駛者是否表現出合理駕駛者應有的謹慎及專注。
這意味著,即使駕駛者擁有豐富的駕駛經驗或處於特定心情下,也不能作為辯解的理由。也就是說,假設該名駕駛者擁有豐富駕駛經驗,他不能辯稱:「我有豐富駕駛經驗,記錄良好,一直以來都合理而慎重地駕駛;那次只是一時疏忽吧」。假設該名駕駛者的駕駛經驗相當淺,他也不能辯稱:「對不起,我兩星期前才拿到駕駛執照,經驗尚淺,請多多包涵」。
同理,駕駛者是有意還是無意闖紅燈並不影響評估結果。法院僅會評估闖紅燈這一行為本身是否達到一名合理且謹慎駕駛者應有的表現水平。在此情況下,有意闖紅燈的行為被認為更為嚴重,很可能會被認定為危險駕駛。
「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
這一點強調在駕駛時需要考慮到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即使沒有造成任何受傷或財物損失,也可能被認定為不小心駕駛。法庭曾判定:駕駛者以慢速駕駛車輛,由於他 / 她沒有將車駛入避車處,以便行駛較快的車輛超車,已算是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
如何證明不小心駕駛
法庭在判定不小心駕駛時,需要妥善考量所有相關事實及環境,並獲取充分證據。在某些情況下,如被告無法提供合理辯解,法庭可能會根據行為本身及其結果推斷為不小心駕駛。
例如,在被告人沒有合理辯解下,法庭曾推斷下列情況為不小心駕駛:
車輛撞倒正在過馬路的行人;
車輛駛越道路分界線(即道路中央單行虛線)並引致交通意外;
駕駛者無法控制車輛,導致碰撞事故;及
車輛從小路駛出大路時與大路中的車輛發生碰撞。
當然,任何面對刑事控罪的人士,都有權保持緘默。但若案情顯示已有基本的證據證明不小心,而被控不小心駕駛的人對相關意外有合理解釋,他 / 她應向法庭說出該等解釋,並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自己並非不小心,否則法庭難免要作出不小心駕駛的推斷。
不小心駕駛的刑罰根據
《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此外,法庭亦有權根據第69(1)條取消干犯者的駕駛資格。一般來說,若事件輕微,收到法庭傳票後上庭認罪,法庭通常會判處罰款及扣分,但如果是不小心駕駛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 ,法庭便很可能判處被告監禁。
危險駕駛與不小心駕駛的區別危險駕駛根據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條的定義,是指駕駛方式遠低於合格駕駛人應有的標準,並明顯對他人構成危險。危險駕駛的刑罰遠高於不小心駕駛,包括較重的罰款和監禁時間,以及更長期的取消駕駛資格。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
自1984年8月25日起實行。該制度的核心目標是警示頻繁違反交通法規的駕駛人士,同時提升駕駛質量,進而降低因交通違規導致的事故及相關傷亡。自該制度實施之日起,一旦駕駛人員觸犯了制度規定的任何一項違規行為(約50多種),並因此被法院裁定有罪或需要支付固定罰款,則相應的違規點數將被記錄在案。
舉例來說,危險駕駛會被記10分,而疏忽駕駛則會被記5分。所有具體的違規行為及其對應分數均詳列於《道路交通(交通違規記分)條例》(香港法例第375章)的附錄中。若任何駕駛人在2年期間內累計記分達到15分或以上,則其駕駛資格將被吊銷。首次累計達到15分的駕駛人需停牌3個月,若再次達到該記分則需停牌6個月。不過,根據香港法例第375章第8(3)條的規定,審判官可基於考量所有相關情況後,決定發出短期的停牌令或甚至決定不吊銷該駕駛人的駕駛資格。